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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服务提供的商家签定合同时,发现其中相关的商家违约责任条款过于简单甚至缺失,但消费者违约时商家可解约的条款却非常详细;另外在订金退款的条款中只限定了极少的几种情况,其它明显非消费者主观意愿而造成的不能接受其服务的情况,却列入了不退订金我款的条款中……作为消费者我们是弱者,现实情况往往是不可能因为这些霸王条款而放弃商家的服务,虽然我们当场提出疑义商家在签约当时也会口头说,真发生了特殊情况肯定会视情况,不会说不给退钱云云,而且没有法务在也不可能现场改条款,何况他们都是用此“标准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签约其实是迫于无奈,但日后真有问题,提起诉讼时,法院会不会因为我们在合同上签字了,所以不管条款是否侵权仍然判定只能依约定执行?

损害赔偿
2015-06-05 06:17:1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称之为格式条款。商家作为经营者,其为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方便,往往采用此种格式条款,也就是您所说的“霸王条款”。若因此而发生争议,并不一定对消费者不利。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乙方的解释。3、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39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如需法律帮助,愿助您一臂之力。
  • 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 
  • 可以主张免责条款无效
    追问:是不是合同中出现的明显侵权和不合理(法)的条款,即使当时签定了合同,出现纠纷时,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等,主张判定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
  • 法官会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公正判决。
  • 您好,您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 您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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