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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6日,我在松滋市金鼎矿业工作。其间于6月份与公司订立合同(合同只有公司持有)。合同至12月31日到期,2015年1月至2月6日放假,公司都未与我订合同。2015年2月27日公司电话通知我不用去上班了。请问我该主张怎样的权利?

合同纠纷
2015-05-04 10: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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