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厂因为股东变更而搬厂,但是搬厂后因为业务原因并未正常生产,被工商发现后要求变更注册地址,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虽对工商局进行多次解释,阐明企业实际停产状况和未能及时变更的原因,并抓紧时间补办了变更手续,结果还是受到罚款1万的处罚,同时在事隔几个月后,在法人未能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传送的快递为不知名人收签),追缴罚款至2万元,请问这样的处理合理吗?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法人一直在积极处理员工工资及供应商之间的债务问题,工厂也一直处于停产状况,实在无力承担这突如其来的罚款,依法变更注册地址本是公民法人应该遵守的法规,可是工商局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难道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吗?变更后并未正常生产,这个情况工商部门也实际知情,法律法规的目的难道是为了罚款而罚款吗?请问该如何处理此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