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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是涉嫌隐瞒犯罪所得。(1月20号拘留,2月16号逮捕。4月1号移交检察院,4月22号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请问,这是属于超期羁押了吗?谢谢。)

刑事案件
2015-05-01 10:30:53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不属于超期羁押,建议委托律师去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代理辩护,争取轻判
  • 符合法律规定,委托律师,来电咨询
  • 不算
  • 你好,因为案件没有查清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没有超期羁押
  • 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建议来电详细咨询!
  • 退回补充侦查,有一个月宽限期,以二次为限。
  • 不属于超期羁押,符合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以30天,批捕时间由有七天。批捕后侦查期限一般两个月。审查起诉时限最长为一个半月。
  •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
  • 不属于,退侦的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
  • 没有超期,家属可委托律师辩护。
  • 不属于,建议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 你好,属于正常程序,没有超期羁押。
    如有实体方面的疑问,也可向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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