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做物业工作,与公司签订合同为物业管理,工资为杭州最低工资标准,合同上工作地点在杭州地区。
2014年3月公司出具调令单调动我到临安项目工作,职务副主任,工资未标明,(公司有岗位工资标准,本人定在6000元/月,每月打工资卡上),现2015年3月公司出具调令单要调我去杭州工作,岗位是物业的客服接待,工资降低在3300元/月,本人因为有异议未签名,并将自己意见上报公司,现已过有8天(这8天未去新岗位报到,在老岗位闲逛,未打指纹卡),现公司来电说我旷工8天,并通知5月1日要去新岗位报到,要求电子打卡,请问,本人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还有2年到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