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同一用工单位工作九年,以前几年签过三次合同,但是其中12年4月至13年4月未签合同,13年5月又签了二年合同,现合同到期要解除,请问律师以前的合同是否已经属于无固定期合同了,能否主张N+2赔偿,另外未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社保基金也未交,09至12年的社保基金是自己交的,13年5月至今劳务公司在交,前几天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养老金的问题,被告知以前你自己交了,他们可以不交,如果你当初不自己交的话,就可以叫劳务公司补交,且已经过了一年的追诉期了,下来我该怎么办,难道就没办法追究他们了吗,谢谢解答。
-
一直没交社保吗?
追问:06年4月至08年4月用人单位未交,08年5月至13年4月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交的,13年5月用人单位才开始交,另外补充说明一下,从06年至今一直由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同一用工单位工作。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