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司拖欠我司2011年合同欠款20余万,对方一直以第三方拖欠其货款,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未履行支付义务,现已逾期3年多。对方口头态度良好,认账并多次承诺还款,但一直没实际履约行为,多次的承诺基本没兑现过。合同、催款函、欠款确认书..证据充分。期间催讨短信、催款邮件等也拍照保存完整,不存在诉讼时效等问题。
二、因对方资产少(企业没固定资产,租用办公场所,账上无钱),公司尚在,但现基本已歇业,可能会出现打赢官司无资产执行的尴尬。现手中有对方提供的一份,第三方到期债务约60万,能证明其有可执行财产。曾考虑将第三方一并起诉,将其第三方到期债务作为将来执行财产。但考虑到涉及第三方且这约60余万涉及十家单位,且金额多数较低零散,诉讼过程可能会很麻烦,且不保险。
三、因有了上述担忧,为了保险,就留意了解对方公司情况,觉对方资金上有疑点,对方有虚假注资抽逃出资嫌疑。注册100万,三股东当年实到资金仅20万,按照要求两年内要补足,但对方是通过第三方垫资80万骗取的验资证明,随后抽逃出资,此部分资金并未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为取得证据,就利用股东间矛盾,取得了相关电话谈话录音,录音中其法人承认了,当初是三位股东共同商议,其本人经办的虚假注资事实...因属我方举证义务,而虚假注资抽逃出资等证据难寻一直是个法律难题,不知道这样一次电话录音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录音过程并未侵害其权益),担心证据单薄了些,咨询还需不需要别的什么证据一并佐证才行? 下述依据可行吗?
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能举出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估计对方打算以公司无钱困难,收到第三方欠款就还款,继续拖延...但拖欠主因并非第三方拖欠资金紧张,而是当年的虚假注资,资金不到位,现了解到一股东歇业后已另开设面馆,有钱开面馆却长期不履行应尽的支付义务,假意口头承诺,而实际无行动,玩拖字诀,此种做法太可恶。 合同等证据充分、第三方到期欠款有60万(对方出具的清单并有盖章),又握有法人承认虚假注资电话录音,这情况下,能确保官司后得到执行否?还有什么别的需注意事项否?
要求:
A、清偿欠款并三年利息(咨询:利息计算,看有案例,是同期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罚息,可行否?)
B、对方极可能作出困难,无可执行财产假象,届时起诉其虚假注资抽逃出资罪,要求出资人补齐或以股东个人资产偿还其公司债务,可行否?
C、承担诉讼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