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在2002年11月,当时他隐瞒了于2000年7月与另一人合开的公司,(叫甲乙二人)注册资金50万,甲乙二人各占50%,2004年7月甲乙二人各自把3%股权买给丙,丙出资3万元(他97年末到北京发展,所有收入都没有给家用,而是用来开公司,我在家独自抚养孩子)我知道他开公司,但拿不到证据,所以离婚时未分割公司及他在公司的收益。
2004年我查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分割股权和收益,但法院只把前夫现有股权的一半分给我,是23。5%,收益的请求却没判。
我可以得到公司从2000年到判决书下达时的收益吗?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收益吗,要提供那方面证据?
前夫卖给丙的3%的收益15000元,我可以分得一半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