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生于1972年3月5日,重庆市渝北人,重庆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家住重庆市***大道101号。 
被告:罗*,男,生于1970年11月7日,重庆市渝北人,重庆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家住重庆市**路19号。 
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6月9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23日生一女,后因感情不合,于2008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同时,双方约定,如果罗*在该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与其他女子结婚,则需要向李**支付人民币8万元。 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罗*于2009年2月14 日与张*结婚。据此,李**要求罗*向其支付人民币8万元,罗*拒绝。遂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人民币8万元。 应该怎么分析,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
你好,这个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没有效力
-
法院判决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
-
这种约定无效。
-
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