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何受到个别不良律师误导把我孩子的离婚案变成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律师是街坊邻居家境不好作了以事实为依据的补充借条并在没对方参以的情况下在院完成调解书、后破中院发回自理后一审法院叫我们撤诉、后不久对方在次起诉至法院、开庭后一反常态不按事实使我们受到了极大伤害并把我们的财产分对方一半(因对方为能出国骗婚、所有费用均由我付)对方为能取得更大利益反说在国外打工挷在身上从英国海关拿回23万元之多、还说用她带回的钱买了天通苑经济适用房、而法院在判决离婚案时确把我们撤诉的民间借贷相混淆把我们的房判与对方一半、(只因我们的撤诉影响了昌平法院的业绩与声誉、(我想是)后上诉一中院维持、
后为减少损失又回昌平法院告借贷、但昌平法院不按事实在法裁判判决书狗屁不通、根据昌平法院的判决坚定了我对法院的报复的认识、后不用律师过了诉讼时效因以前是两年、现投诉无门、难道过了时效就可以以黑变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