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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哥是浙江人,在吉林省柳河县的一个矿上打工,从事井下工作。井下干完活,上井后回到承包老板建的简易宿舍里洗澡,宿舍里烧水用的是老板给配的电热棒,电热棒直接放在一个大的塑料水桶里直接烧水,人就直接在边上洗澡,导致我哥触电身亡,老板说不是工伤事故,说各付一半责任。承包工地的老板也是浙江人,同镇的。请你给我一点法律建议,还有工伤的认定的法律程序。谢谢,期待你的回复。

劳动纠纷
2015-04-22 14:08: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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