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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开始分三批将二十万元交由甲借给一房公司,月息2%。五年后,甲将上述二十万连本带利结算,总共三十三万,这笔甲没有直接还给我,而是以我的名字,转给了一家理财投资公司,入股 凭证人的签名是甲。并领了一本股本证,股本证的名字是我,同时甲还帮我领了本月利息六千六百给我,一个月后,甲拿着股本证找我说有事要出一趟远门,叫我自己去拿利息与股本,五到 十一月止,我共计拿了股本利息十五万多,十二月该投资公司宣布倒闭,事后我找甲讨个说法,甲说此事与他无关他不承担人住何责任。请问此事与甲真的没有关系吗?

债权债务
2015-05-13 17: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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