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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申请权与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这之间冲突吗。

证券投资
2015-07-03 10:07: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的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规定。
      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权。为防止受托人故意或者过失致使信托财产不当减少,遭受损失,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信托目的,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委托人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请求权。
      委托人撤销权,是指当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或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委托人撤销权,是使受托人实施的有害于信托财产权益的行为归于无效,是一种形成权。委托人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须有受托人的行为。委托人撤销权是要撤销受托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以存在受托人的行为为前提。受托人的行为可以是单独行为,也可以是双方行为。但关键的是受托人的行必须是民事行为,并且为在信托成立后成立和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对于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以及尚未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撤销问题。二是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使信托财产减少并受到损失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维护信托目的、保护信托财产安全为宗旨,所以,撤销权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客体为财产法律关系。对于受托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如改变名称,与某人结婚或离婚,指定某人为继承人等,虽然也可能会间接影响信托财产权益,但委托人不得撤销。受托人实施的不作为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劳务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委托人不得撤销。三是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是违反信托目的,有害于受益人受益权的行为。这是撤销权成立的根本条件。如果受托人的行为无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违反信托目的,则不论受托人行为的性质如何,委托人均不得撤销。所谓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是指未将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对信托财产所作的处分损害了信托目的,或者未以有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的方法处分信托财产。所谓有害于受益人权益,是指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包括积极的财产减少和消极的债务的增加),以致使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益受到损害。
  • 您好,,建议当面咨询,以便针对性地帮助你解决问题。
  • 不冲突,给当事人选择权
    追问:沈律师好,当事人知道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年内不行使撤消权的话,一年后提起诉讼要求受托人赔偿或恢复原
    状的话,法院是否会支持委托人的诉求。
  • 暂时无法回答学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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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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