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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9月,公司主管派我去物流提取当日货物.货物提取回来后交由仓库检查后并无疑义.当时仓库并未提出有一批8月份的货物未提取.10月15日,我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    事隔2个月后,公司向我提出8月份有批货物遗失,且物流提货单上有我的签名.因而认定是我在任职期间私自向物流提取了遗失的那批货物.但我对8月份遗失的那批货物毫不知情.仓管和主管都从未告知过我8月份有那么一批货物.去物流提货时,因我并不是原提货人,对提货的一些流程不是很了解.当时物流人员拿出提货单要求我签字,我就签了自己的名字.因此,提货单上确实有我的签名.

公司企业
2005-11-30 0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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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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