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个朋友现加入了英国国籍,她有两个男孩儿,想收养她弟的一个女孩儿,问我国现行收养法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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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作了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因为,您弟弟的女儿不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可能不符合相关的收养条件
但是建议您还是到民政部门具体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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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养使用被收养人的本国法,他弟弟孩子是哪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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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