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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我们是2007年结婚的,结婚前男方口头答应把农村的平方给我和老公,房子是我老公父母赠与他的,房产证是我老公的名字,我们没有做婚前财产公正,也没把我的名写上去。结婚后我们把每年挣的钱和彩礼钱都给我老公家还债,所以家里也没有存款,我们有个儿子七周岁了,孩子一直是我娘家帮我带,由于家里条件太差从2011年出去打工,每年回来我老公都说挣不到钱,连着三年也没给我一分钱,每年能孩子几千块钱生活费,日子久了矛盾也就多了还总吵架,他不给我钱我就自己出去打工挣钱养活自己,孩子我妈妈带着,他看我挣到钱了就说自己有病在我娘家吃住大半年了我没办法在容忍他所以今年我提出离婚,他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我净身出户,说房子是婚前财产,家里也没什么可分,我觉得很委屈所以想争房子,像我这种情况真的没权利分房子吗?孩子的抚养权我也不会给他。

婚姻家庭
2015-04-21 08:54: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你好,你没有权利要求分房子。孩子你们可以协商由那方抚养。
    追问:孩子的抚养权我可以要是吧?为什么不能分一半的房子,房子是我们结婚时口头答应给我的,法律上不看因为什么导致离婚的吗?他作为丈夫不承担该有的责任,离婚了还要偏袒于他吗?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我可以有权分房子是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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