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2010年12月公司股改完成,当时我作为第一批发起人,投资10万元,股份数量300480.00,股份比例0.5008%。公司在2012、2013和2014年进行分红,每股分两毛。可2014年公司董事长发了一个文件:一、
(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若该股东自公司取得的收益大于原始价格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则转让价格为“该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原始价格+成为股东之日起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含本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若该股东自公司取得的收益小于原始价格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则转让价格为“该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原始价格+成为股东之日起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含本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与收益的差额(协议签署之日后)”。
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听说似乎要依据公司占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总额,请解答,谢谢!
-
如果对公司的决议有质疑,可以提起质询。。。。
-
你好,可以对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