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后,法庭判对方限期内偿还我的债务,我方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对方也未进行上诉,限期过后,对方仍不偿还债务,我向执行法庭申请了强制执行,拍卖对方的房产抵债,实际上对方房产拍卖的价值不足以偿还我的债务,但在法院进行评估时法官通知我有另外两个债权人也要参与拍卖后的财产分配,而据我所知,另两方的起诉判决时间均在我的判决之后,也未采取财务保全,而且其拍卖的财产价值根本不足以偿还我一人的债务,请问法官这种认定另两方有权参与财务分配说法的依据何在?是采取轮候执行还是按比例的分配方式,我有没有优先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