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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于忠贤//乙方赵//5 1 29 10 20 赵**三轮摩托车 沿着滨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民政局对个红孩儿食杂店门前,躲避沿着滨北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于忠贤骑行的自行车时 ,两车相撞,造成于忠贤受伤的交通事故。现甲乙双方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由乙方赵**一次性赔偿甲方于忠贤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两万二千元整。2双方签字后甲乙双方因本案产生的所有事宜到此全部终止。3此次交通事故不需要交警部门继续调查处理,就此结案。4如有单方反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交警部门存档一份。

交通事故
2015-04-15 08: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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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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