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口头提出与我解聘(大批量精简人员),并提供《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让我签订,然后补偿二个月工资(因未满一年,并且未提前30日通知我),我不同意签署,因未把我之前晚上和周末加班的工资支付给我(在职期间,加班很多,公司从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请问,在未协商一致前,我一直上班,公司是否必须支付我工资?如果公司书面通知我不用来上班后,但因我未与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故肯定不会给我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补偿,此种情况下,我如何处理?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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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得的,与实际可得的会有差异,维权的过程通常会比较长,您如何处理可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死磕到底,还是退让妥协,都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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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能证明加班事实,可以主张加班费。
2、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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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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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工作未满一年,补偿二个月工资可以了。其他有证据的,可仲裁解决。当然维权成本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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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