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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 兄弟姐妹多人。其中:1女已早于老人10年去世,1女出嫁后在同村居住。 农村生活的几子中,1人另居的旧房为大家庭在70年代所建(但已被拆除改建),在老宅的1子与老人关系不太好,老人的户口、电表、厨房、责任地等均单设。老人晚年的生活主要靠在城市的1子供给;日常生活,出嫁在同村的1女照料较多。 2. 老人名下政府发放的《农村耕地承包证书》,有1亩耕地(80年代初次承包时,办法是每个劳动力0.5亩。当时认定的劳动力当中包含同村的1女)。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在老宅居住的1子耕种(双方的承包地相邻)。 3. 老人没有遗嘱。 4. 目前耕地面临被征用。 二、问题: 1. 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同村的1女,应否获得耕地被征用收益的1/2? 2. 在城市的1子有无参与耕地被征用收益分配的权利? 3. 已去世的1女有无参与耕地被征用收益分配的权利? 4. 其他合法、合理分配的建议。

继承
2015-04-14 0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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