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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把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无资质),原告(大冶市人)经被告聘用来从事木工工作,工资210元。2014年3月30日,原告施工时不慎被枪钉刺伤左眼(打木板枪钉打铁,空压机压力不足),伤后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治疗。2014年12月25日,大冶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十级,伤后休息120天。医药费被告已付。现在原告把被告和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合计金额93597元,诉讼费用也全部由我们承担。我想咨询公司有多大责任?原告有多大责任?

合同纠纷
2015-04-14 23: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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