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一)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方式: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但是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然而,抚养费并不是说经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的判决,确定以后就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用的增加需要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关于抚养期限问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虽已成年,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得的;②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③尚在校就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