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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强制执行费用标准

民事相关
2015-04-10 11:36: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百度一下)收费。按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费(具体标准详见第十四条,也有法院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规定申请执行人不用预交)、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第三十八条)。如果是申请执行人预交的,那么即便未执行来财产,法院也不会退还预交的费用,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果是不用预交的,那么也不是说不收费,只能说是暂时无法收到费。  《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