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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日我装修房子,2008年9月楼下发现墙面潮湿,认为是我装修房子把开发商安装好的自来水管改了,造成漏水。我没有改水管,不承认是水管漏水。2009年4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当时我只是强调没有改水管,没想到其它理由分辨。今年我去查阅法院档案,发现原告在2008年6月21日将此房出租,9月30日租房人发现漏水(墙面潮湿)退租。我现在的想法是:如果我装修时水管漏水,在我装修一年之后他不能出租,因为水管一旦漏水不可能停止。我拿这个理由申诉可以吗?法院会不会接受?另外,按照国家规范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如果楼上漏水,24小时内必然露到楼下。换句话说,如果我的房子水管漏水,楼下在2007年5月3、4号就该发现,可是过了一年零5个月才发现,说明装修的时候水管不漏水。如果是漏水另有原因,不是改水管造成。我用这两个理由能翻案重新审吗?谢谢!!!

刑事案件
2015-04-09 19:02: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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