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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我是一个企业的人事工作人员,经常遇到工伤人员评残不够级别的情况,但需要不定期的治疗,是否在其带薪治疗期满且合同期满时,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伤复发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应的补偿金? 对此我查过很多的资料,以上的困惑都未得到明确的答案,请多指教! 谢谢!

劳动纠纷
2004-05-18 23:10: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马律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及时解答了我的疑问。
    但还有以下疑问,不太明白,请再次给予指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并未说明不够伤残级别或其他伤残级别的工伤人员可参照本条终止或解除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段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并未说明不够伤残级别或其他伤残级别的工伤人员可参照本条终止或解除合同。
    我想请问的是不够伤残级别,又经常间断地复发,按规定应该享受的带薪休假期已经结束,单位是否可以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可以,是否必须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合同以后,工伤人员已经不是本单位职工,其工伤复发,是否还要本单位支付其工伤待遇?如果是,工伤待遇是哪些内容?工资或津贴?医疗费?
    再请指教!谢谢!
  • 工伤鉴定不达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条件与普通劳动者无异。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损失劳动能力(一至四级)和大部分损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法定过错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过错的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对工伤鉴定不达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并无特别限制,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 关于以上的疑问,请各位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事给予指导!
    谢谢!
  • 我认为这是劳动法规的一项空白,希望各资深望重的律师给劳动部提提建议,以便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谢谢!
  • 为什么没有人回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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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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