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宾馆做水电装修.宾馆装修包括水电在内是包给另外一个人(下面甲代替)的,我是经人介绍到宾馆做水电,因为甲的口碑不好,所以我跟宾馆老板(下面被告代替)说好,水电装修的钱由被告直接给我支付.后来水电装修部分也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室内水电部分除安装外已经全部都完成,被告也支付了我一部分工钱和材料钱,甲因为举债太多,跑了.被告以甲携款外逃为借口说不再给我结剩下的工钱和材料钱(甲走时连路费都是借的怎么携款外逃,我有证据证明).劳动局调解无效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定性为合同纠纷),被告的证据是跟甲签订的装修合同,我的证据是装修期间与被告的电话纪录,材料清单两份(一份已付,一份未付),材料店老板证词.一审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我认为与本案无关,我有大量的证据证明我的事实劳动,可是法官回避了我的事实劳动,败诉.如果上诉,还需要什么新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