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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涉案事实: 2015年春节前,钟**以带孩子回老家跟爷爷过生日,过完春节后送还为由,将孩子骗走。具体情况如下:我于2015年2月1日晚带孩子从桂林坐飞机到海口,当晚曾与钟**一同入住海口**酒店。第二天2015年2月2日早上9点,钟**带孩子在海口南站汽车站门口坐的士离开,曾听闻他问司机去海甸岛多少钱。随后我返回桂林。回桂林后,我曾六次寄孩子的衣服,玩具和零食到以下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室。该地址为其堂哥钟**就职的电白建筑公司所在地。钟庆新曾解释说他目前租住的是海甸岛的农民房子,收快递不方便,而且他离这个地址很近。刚开始他还会经常联系,但是从不允许我跟孩子讲话, 2月15日他发短信说:不会把孩子送还。打电话质问他,他只是不断指责我和我的家人虐待孩子,不断推我赶快去嫁人,并向我索要孩子的所有证件。我不肯,他就把我和我家人的电话拖进黑名单,并发短信:你不仁我不义,我不会帮你还债的。至此再没有联系,2月17日他的弟弟钟X辉说他并没有带孩子回家过生日过年;3月1日他的妹妹钟**他把孩子带去海口,不知所踪。 二、本案补充事实: 1. 我与钟**相识于2011年3月25日,曾在海南省五指山市**室同居,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都由我名下的信用卡透支,2012年1月22日我未婚生子,生产费6000元,月嫂费3000元,房租3000元等都由我家人汇款支付。(参见附件债务协议和汇款(14000元)单复印件) 2. 2012年7月我带着孩子回到桂林,孩子由我和我母亲抚养至2015年2月1日。期间钟**以没有收入为由从未支付过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并且钟**不断打电话和发短信给我和我的家人,指责我是妓女,孩子是杂种,孩子是我与我的同学龚**或者卢**所生。钟**也不愿意去做亲子鉴定。(参见附件出生证,户口,预防针本及居住证明等复印件) 3. 钟**另有四个非婚生子女,目前不知所踪。

刑事案件
2015-04-02 1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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