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通知我交房,我过来4个月去收房,。物业要收之前4个月的物业费。合理吗?我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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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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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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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按照开发商通知你交房的时间算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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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缴纳,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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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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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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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结合购房合同的约定,你未及时收房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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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