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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我父母相继去世,村里以我父母全户死亡为由,将我父母承包的土地收回,后经证实我父母与我却是一户,经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共识将我父母已收回承包地补给我继续承包。并出具调解书一份,三方当事人签字手印,盖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并已履行至2015年三月。 现在村里通知我将我父母的承包地收回,理由是我父母和我虽是一户却有两份承包合同,应视为全户死亡,将承包地收回,并将上述调解协议书,单方撕毁。 至此我到处奔走,讨要说法经镇司法所和农经站调查取证结果,户口确实在一起,合同是两个合同,而我的合同书上即没有我的签字也没有手印,而我现在才知道,我的这份合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土地承包法,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参与承包一家不能出俩个户主。所以我认为我的合同和我父母的合同应视为一份。 争议焦点,家庭承包的农户,户的概念,依据是什么?是户口本吗?这里涉及的全户死亡应该怎样理解。单方面撕毁调解协议,这种行为对吗?。 

继承
2015-04-02 11: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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