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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变股份合作制没有国资委批文,只有验资报告(不是文本),企业章程,出资协议书,房屋证明,股东签字(都是代签用眼就能看出)工商局就给发了执照,请问这工商局负法律责任不?股份合作制成立生效么?而且经理占股79%我们占股5%,共计18人,当是国有库存26·9万元划入我们股份合作制里,2000年到2015年,未分过红利,2013年经理利用权利以他人代签我们退出股份,注销股份合作制改为她自己的个体私营单位,没有清算,请问工商局还负有什么法律责任,我们应该怎样做,从哪入手来惩治犯罪嫌疑人

其它综合
2015-04-01 08: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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