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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08年9月1日法院叛决我付给对方9040元加上受理费I80元,共计是9220元。由于我的经济条件不好,分了三次到2011年1月3I曰才付了9000元,当时的执行法官知道我条件不好就说执行到这些就行了。剩下的220就没再给。可现在法院又通知我说对方不愿意,对方要我付清当时的案款连带这些年的滯纳金,(到2005年3月的滞纳金共计是2300元)。请问对方这样要求合理吗?当时220元变成了现在的2300元,他的滞纳金算的合理吗?

婚姻家庭
2015-03-30 21:10: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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