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那2010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怎么解释呢????
解答:这是禁止用工歧视的规定,与健康证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