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与被告人于1983年5月份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于1989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1990年4月,我们又开始同居,1992年3月7日,我还生育第二个女孩(当时担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处罚,报假名字在医院生育,孩子出生后被告人将孩子藏匿,至今下落不明,且被告人拒不承认我生了这个孩子),1992年9月我们之间开始产生矛盾,1993年5月份我调离原单位,和被告聚少离多,同年11月被告人背着我和另一女人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我认为我们于1990年4月份以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应为事实婚姻。被告人与另一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我要求法院查清二胎女儿的下落,依法追究被告人与另一女人的重婚罪。
请问:我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