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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104万元,首付59万元,银行贷款45万元,个人住房贷款已于2014年7月10日发放。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的义务。但是至今任然未收到贵司的收房通知书,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也未按合同履行书面告知、书面催告及电话通知的义务,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至今15年3月7日距交付日已过去251天),按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180天后,买受人有权利解除合同,并向买受人按累计购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可开发却说这是现房了,是没有收房通知书了的,还说按合同第九条第4款规定,买受人于全部资金到公司指定账户后7天内自行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全部购房资金按理应该7月份就到了,银行公证书也是7月份的,我是不是还可以主张退房要求的

房产纠纷
2015-03-26 19: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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