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2日上午11-12时 李**放学回家,正直雨天道路较滑,因行人张*华行走匆忙和不便摔倒,正好李**路过,李**因躲避张*华也摔倒在地,双方并没有碰撞,为此,对方报警,并去了医院,当时交警大队并没有到达事故现场,未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询问,事后也未要求我方提交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证据,就于2014年6月28日,依照简易程序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负全责。并且责任认定书并未送达到我方。我方是在2个月之后接到法院传票时才知道结果。当时已经过了复议期限。我们已没有权利对此事提出异议。李*顺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程序,孩子还小没有行为能力,我们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李*顺没有听取我方的任何证词 ,凭单方面的之词就定罪,我们不服,要求他依法办事,因为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事实清楚,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发生时,交警大队;李*顺并未有依据简易程序对事故发生过程做记录,也没有当场出具认定书,事后也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莫名奇妙的情况下做了责任认定书,在反映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李*顺违反规定没有对事故进行调查,也没对事故书送达,对此严重违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反应人的合法权益。以上是我反应的真实情况,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公正解决此事,使我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还我李**的清白。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