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另一公司2006年8月签订的材料买卖合同(一个电石厂的砌筑石灰窑的材料),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石灰窑砌筑完毕付款95%(这部分已开票但还欠8000多),另外5%(即欠3万多,至今未开发票,有签收的发货清单)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半年内材料无质量问题付清。(意思是整个电石厂建成投产,石灰窑点火运行半年的质保期,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天运行.).为防止该公司不给钱,合同有效期为,2006.8月至货款两清之日。合同签订后,都以为货款付清了。至今还欠4万多,网上查到现该公司已变更为其他公司了,欠款还能要回来吗?期间因为不知道所以没有发过催款函,是否属于履行期限不明。有没有过诉讼时效,还需要补充什么材料请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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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期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期,因为诉讼时效由法定而非约定。但你上述情形实际上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则诉讼时效应你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故你带上那些签收单、若前去协商解决不了,再去工商局打印公司变更的资料,到法院起诉也不迟。当然,或许一纸有理有据的律师函也可解决问题也不一定,试试看呗。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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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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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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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看案件的详细情况,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证据,具体需要律师帮助的可以来电话或到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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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