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妹妹2013年9月30日结婚登记,10月23日我母亲生病住院照顾母亲,回家后因为我母亲身体太虚弱,所以妹妹又回家照顾,母亲住院期间也经常晚上回家住,妹夫因我妹不常回家于12月20日起诉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7万元,请问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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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你们的情况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当返还;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拒绝返还。
如果需要帮助,可以与我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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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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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理,可以不退彩礼钱。需要法律帮助请致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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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用返还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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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登记结婚且实际生活在一起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建议双方进行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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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结婚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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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