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月1号在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合同,里面写要扣一年押金3000元,在每月生活费中扣500作为押金,扣满3000为止。在同年的5月15日,我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协议,上面也写着押金,不过公司已经压了我3000了就没有再压(用他们的嘴脸说是人道)。年底收入不太乐观,我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时老板不在我递交在他桌上。年后1个月过去了我再去公司,他说没有我的辞职报告,说我违反了合同,不能给我押金。我的合同上关于社会保险是这样写的:甲乙双方根据协商,乙方可以委托甲方代办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各项保险,按照劳动保障局的规定,由乙方在工资中全额缴纳。这样写是不是不合法?那这本合同是不是不成立?我的违约也不成立?公司应该归还我押金及养老保险?
-
直接交涉解决不了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问题争议。
-
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的
-
你的分析应该对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