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钻探材料的供货商,2014年3月21日,与某一施工公司经理签订了一批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的付款日期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双方均确认合同所诉内容属实,并签字,按手印。应付金额为34万,但截止目前为止,我只收到了10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申请追回我的货款。请问我是不是需要到他的身份证上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还有需要有利证据。我目前人在贵阳,他身份证地址是清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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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的合同对管辖法院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约定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在你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有需要,可电话或来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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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有效,你们交付了物资,而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完相应的货款,属于违约行为,违法了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等的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你需要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清镇法院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清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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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如果是与个人签订,起诉个人,需要知道对方身份证,另外,还有对方欠款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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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该公司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交货地、合同签订地等)法院起诉。
追问:合同签订地点是在贵阳,他身份证所在地是清镇。请问杨律师,我应该在贵阳起诉,还是清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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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合同的情况,正常情况下是起诉对方公司,他是履行职务行为,不过没有公司签章的话就是起诉他本人或合同履行地(工地)法院
追问:谢谢 他是个人,签订合同也是以个人名义签订。一直以各种名义拖欠货款,如果我起诉,是去清镇市人民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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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