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公司注册地在甘肃兰州,与一注册地在兰州但法人、股东均为外地人(居住地也不在兰州),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的卖方义务我公司已全部完成(合同标的物由我公司垫资制造),买方仅支付10万元定金后,合同中规定的50%进度款和余款都未付,合同总金额共135万,由于买方一直不提货不付款,我方反复联系沟通,买方仍旧拖延推诿。由于此公司在本地无任何产业可以用来抵扣,名下的账户也没有资金,本地的营业场所也已人去楼空,法人和股东不在本地,仅能与其中一人(股东)电话联系,见不到人,也无法确定法人及股东的去处。我公司现在想将合同标的物拍卖,请问需要些什么手续,才能合法合理?仅发函给买方还是要登报公告?另外,由于买方法人及股东都不在本地,本地法院也不太愿意发送传票,有什么正当有效的手段追讨欠款吗?可以起诉买方诈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