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12.1入职,当时跟我讲试用期2个月,转正之后给缴纳医保,公司是每个月20号发工资,我于2015年的2月转正,但是3.21发工资的时候没有给我交医保,找人事经理,他说要到2015.3的工资才能体现,而且医保只能从3月份开始交,也就是说我2月份(2月转正的)的医保公司不给交。
因为我上一家公司9月离职,所以如果按照人事经理的说法,我变成需要自己全额交纳10、11、(12、1试用期)3月这5个月的医保。
请教一下高手,这样合理合法吗?我是不是可以找公司补缴我2月份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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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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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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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