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以上规定表明,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工程已视为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已由施工单位随之转移给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