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合同维修义务没有明确约定,由谁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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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义务原则上由出租人承担,如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善则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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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针对租赁物合同维修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由张玲武所有者来进行维修,承担维修责任,但是如果是承租人故意造成的,就需要承租人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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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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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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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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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按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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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追问:褚律师您好:我们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承租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但在其他条款中提到:“承租方负责租赁期内的房屋的装修、设备保养、房屋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提到的是费用。还有一条款中提到:“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其他情况下所产生的租赁物损失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本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讲的是租赁物损失责任和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请问褚律师:这两个条款能算约定我方(承租方)必须承担租赁物(房屋主体外墙)维修的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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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的话,那么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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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房主
追问:徐律师您好:我们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承租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的字样。但在其他条款中提到:“承租方负责租赁期内的房屋的装修、设备保养、房屋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提到了费用。还有一个条款中提到:“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除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其他情况下所产生的租赁物损失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本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讲的是租赁物损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请问徐律师:1、这两个条款所提到的内容算是约定我方(承租方)必须承担租赁物(房屋主体外墙)的维修责任吗?2、房屋主体外墙脱落物砸到路边停放的车辆,第三方(车主)的损失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我们的合同中只有以上条款内容,没有这方面的约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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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