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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甲超市公司两自然人股东向乙借款100万元用于超市经营,以超市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作保证抵押(未办工商质押登记),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每月超市公司向乙支付利润3万元。合同落款借款人处,甲超市公司盖了公章,两自然人股东(其中一个法人代表)均签名。2014年9月,甲超市公司两自然人股东瞒着乙,与丙和丁两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超市公司全部股权以500万元转让,并办理了股东和法人代表的工商变更登记,由丙和丁掌控了甲超市公司及所属4个连锁店的全部资产和经营。乙在事发后发现甲超市公司原两自然人股东失联,并停止支付利润,经查询发现股东已变。遂找到变更后的现股东提出异议,丙和丁提出经营权和财产作抵押不能限制股权�

公司企业
2015-03-11 23: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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