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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商城的保安人员,经过朋友推选2014年12月26日在**商城保卫科上班的,接待我的是**商城“赵*”保卫科科长。他们收了我500押金并给我说必须要干满半年才允许退还,没有说500元是保安的制服的押金,现在干到3月11日,他们说如果不干到6月26日是不允许退还一分收取我保安制服押金的,只给我一张押金条,只是在一张A4纸上签订了我的名字也并没有盖他们**商城的公章手续。问下我马上辞职可以吗?**商城这么做是否符合国家管理条例。或这是劳动局规定的吗?还有押金可以马上退还给我吗?如果要向劳动局投诉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我现在就一张押金条。如果需要其他材料或者录像录音可以要回我的500元的押金吗?如果能找你们调解要回这500元押金可以吗?他们承认拿了我的500元押金的。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他们劳动局需要我的哪些证明?我现在就一张押金条~!他们万一不受理我应该到哪里申诉?

民事相关
2015-03-11 10: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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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