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4年9月28日租了一间合租房,房子是由我和朋友共同合租的,当时签合同是我朋友代签,我本人不在现场,2个月后朋友不住了,由我一个人继续租住,第一次交房租是9月28日,交了4个月10天的房租(押一付三),中介要求第二次交房租提前一个月,当时是由我一个人交的,收据上开具的日期是12月28-3月27日的租金,但现在中介公司要求我按照合同上的2月28日再交租金,并且称我不交房租为违约,我现在想咨询的是我收据上开的是交到3月27日的租金,与合同上规定的日期不同,以哪个为主呢?我拿的收据没有法律效力吗?我只能接受说我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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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实际交付租金为准。如不能协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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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交付租金为准。如不能协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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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看您没有违约,您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对方不服,让他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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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据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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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