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陆平系中铁公司离职职工,从2007年起,张陆平在中铁公司抵押房产院内开发住宅楼,,因缺乏资金用中铁公司房产抵押借款,借贷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张陆平并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出借人保管,抵押合同约定1个月办理他项权利证,否则中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结果至今没有办理他项权利证,由于借款没有偿还,诉至法院。张陆平为了保护中铁公司他的那些利益集团兄弟,法庭陈述借款与中铁公司无关,抵押合同公章是他自己伪造的,借款是他个人行为,他愿意承担刑事诈骗责任。另查中铁公司从2007年至今有不同的多枚公章在使用,且多枚公章都与抵押合同公章不符。房产证是真的,产权是中铁公司的,请问这种情况中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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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加盖的公章是否为中铁公司备案过、使用过,如果无法证实中铁可能会无责。至少在民事程序中很难处理。可以先走刑事,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证据能够证明中铁公司有责任后再追究。报案时提供中铁公司参与人员信息,以便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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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属于刑事案件,该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及时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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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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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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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证是真的话,还是有胜诉的,详谈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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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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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章是假的,则中铁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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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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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案情比较复杂,可来电咨询或者携带材料来律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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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分析清楚的,哪一方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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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