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批准会见与不批准会见是法官随竟的还是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果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哪一条?
解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解答:批准与不批准也不是随意的,只要符合辩护人条件,法院同意其作为辩护人的,就会同意其会见。
追问:一位当事人的妻子申请到辩护人资格,要求中院批准阅卷和会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鑫说,就是不批准阅卷和会见,愿到哪告就到那告。
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怎样行使辩护?郑鑫的行为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