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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69年12月入伍,《应征公民登计表》中为1952年12月出生,而身份证则是1953年12月。1969年12月至2008年,我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39年(其中视同缴费23年,建立个人账户前、后缴费16年)。2008年原单位(国企)改制,买断工龄,档案存放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4月,公司以身份证日期为退办日期,申报市社保所。市社保所派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核定表,并且让我补缴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大约3万元(含滞纳金)。我接通知,于2014年6月5日补费至公司,公司转账市社保指定银行。 我查阅了《社保法》其中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六条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累汁缴费滿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滿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按退休年龄计发养老金,还是补费到账下月计发养老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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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20:2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